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獨立制定由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價格;
(三)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制定新產品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依法檢舉和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
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