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品房預售應符合以下條件: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足額繳納,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2.持有建築工程許可證。3.按照商品房預售規定,開發商開發建設投資應當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四分之壹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4.與金融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5.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商品房在境外預售的,應當同時取得境外銷售批準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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