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通知書是壹種法律文書,用於告知當事人案件的處理結果或法律事項。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對解釋通知的決定提出上訴。
當事人在接到解釋通知後,如果認為自己的決定有錯誤或不合理,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訴。申訴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交申訴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規定交納申訴費用。
應當指出,解釋通知的決定是基於現有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認為有錯誤或者有不合理情形的,應當積極收集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支持自己的訴求。
綜上,釋法通知是可以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積極行使上訴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