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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的立法權劃分

第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基本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專門法律

撤銷國務院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是違法的,不是不適當的)。

下級權力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撤銷

第三: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下屬機關(國務院)的立法權限

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特別授權制定法律,撤銷地方行政機關(地方性法規不能撤銷)。

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發布規章和命令。

第四,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立法權。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①省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制定行政規章;②縣級以上有權發布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下級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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