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哈爾濱為例,根據《哈爾濱市戶外牌匾設置規範(暫行)》第十壹條,商業服務企業(單位)依法設置牌匾的,應當向城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壹)設置牌匾的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使用權證;
(四)租賃協議;
(五)載體單位(人)同意使用載體的證明;
(六)房管部門(人)同意的證明;
(七)設計圖紙和設計說明。
2.據哈爾濱市城管局壹位負責人介紹,壹般經營戶懸掛牌匾的手續要在轄區行政審批大廳辦理,但前提條件是轄區城管部門出具同意申請審批的意見。只要經營戶申請手續齊全,轄區城管部門就應該出具審批手續。
擴展數據:
《哈爾濱市歷史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哈爾濱市規劃部門的意見。
(壹)在歷史建築內設置牌匾、空調散熱器、照明設備等設施;
(二)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上設置牌匾或者戶外廣告的;
(三)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設置臨時營業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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