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商丘市汙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和《商丘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商丘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通知》(商政[2019]1號)等相關要求,禁放區域為商丘市繞城高速公路範圍內。以及市城鄉壹體化示範區所轄的章格鎮、周吉鄉、賈寨鎮,梁園區所轄的雙壩鎮、劉口鄉、李莊鄉、謝集鎮、王樓鄉、水池鋪鄉、官塘鎮,睢陽區所轄的六合鎮、郭村鎮、林河店鄉、李口鎮、閆集鎮等鄉鎮政府所在地鎮(集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
(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