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務協議等同於服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相關法律保護;
2.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習慣,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和形式有效。
服務期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培訓費,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2.工人們接受了專門的技術培訓。所謂專業技能,包括專業知識和技能。
綜上所述,原協議如無特別約定,雙方協商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實上,在實踐中,“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於原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82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合作事項,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883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884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逾期不驗收或者驗收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予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除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