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總體上看起來是比較清晰的,但在勞動立法中有具體含義,需要特別理解。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自然人,常被稱為工人、雇工、雇工。涉及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者,是指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取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1,法理。合法性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制定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自願簽訂的;
4.協商壹致的原則。協商壹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達成,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也不得強行訂立勞動合同;
5.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壹項基本的社會道德原則,在與人交往時應該遵循。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誠實守信,不得相互欺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