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a)向三人以上行賄;
(二)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0條
犯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