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權是指商人之間因商事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在其債權未受清償前,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留置權。商事留置權的功能是維護商人之間的信用,保障交易關系的安全可靠,所以商事留置權的成立不需要牽連關系。實現商事留置權的條件如下:1 .債權人必須是已到期的債權;2.債權人留置的財產是債務人合法占有的動產;3.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四、商事留置權不限於同壹法律關系;五、雙方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衍生問題:
商事留置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商事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排除動產與企業之間留置的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1.留置權的主體必須是企業之間。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3.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二、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1、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2.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承擔的義務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