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意繼續為原雇主服務。客觀來說,員工不辭而別,不再為雇主服務。其實質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確實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員工主張賠償。用人單位應當結清擅自離職員工的工資,但員工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