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保管期間,公司收取保管費用,因公司保管不當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免費的,公司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和過失的規則,而過失的要素包括:
(1)受害人或者賠償權利人必須有過錯。雖然賠償權利人的行為與損害原因相同,但賠償權利人沒有過錯的,不減輕賠償責任。就受害人或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過錯而言,壹般來說,雖然損害賠償權利人的行為不壹定違法,但從其自身利益或從倫理角度來看,應當是不當的。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不應適用,存在過錯。此外,受害人和過失不僅限於積極作為,還包括消極不作為。
(2)賠償權利人的行為必須促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所謂促成,是指賠償權利人的過失必須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是同壹原因。至於哪個先來,哪個後來,或者兩者都有,那就不壹樣了。比如,雖然受害人有過錯,但如果其過錯對損害的發生沒有影響,受害人仍然要主張全額損害賠償。
相反,如果受害人的過錯是唯壹原因,則由於賠償義務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受害人和過失,應當包括促成損害原因的事實的成立,而不僅僅是損害本身的發生或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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