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騙當庭簽訂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再審。調解書壹經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法院簽字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對於調解,除離婚調解外,沒有上訴,但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程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百零壹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審理再審案件的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實行合議制。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4.審判應當按照原審判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