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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仲裁的特點是

法律主觀性:

仲裁又稱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1995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正式頒布實施,為當事人雙方解決民商事糾紛提供了新的途徑。仲裁是當今世界公認並廣泛使用的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之壹。在國外,通過仲裁來解決經濟糾紛是很常見的。隨著我國仲裁法的頒布實施,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熟悉和選擇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商事仲裁因其快捷、實用、專業、高效而成為國際通行的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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