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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法的功能

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1、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運用商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機制是防範信用危機的重要途徑。信用機制是指制約信用運行的各種內在因素構成的內在有機聯系的統壹形式。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並在相關的經營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專有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任何其他人不得擅自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3.許可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法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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