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被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追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抵銷:
(壹)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二)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承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承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申請破產,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取得債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