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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的職責

商務部的職責是:

1.制定國內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

2.制定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

3.研究制定規範市場運行和流通秩序、打破市場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政策;

4.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

5.研究、提出和實施多邊和雙邊經貿合作政策;

6、國家對外商投資的宏觀指導;

7、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

8.擬訂和實施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經貿政策和中長期貿易規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商務部負責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相關資金管理,處理相關政府間事務,委托相關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管理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的具體實施。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處理相關政府間事務,負責援外物資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承擔商務部下達的援外物資項目實施的相關具體事務。

商務局主要是做好商業的宏觀管理和服務。目前有市酒類專賣管理局、市商業信息辦、市商業網點辦、市飲料服務辦、WTO中心等直屬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的行政措施,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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