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比分”和“立禁”體現的維權思想。他意識到了“定比分”和“止爭”的關系。他指出:“如果壹只兔子走了,壹百個人會把它趕走,但沒有壹只兔子可以算是壹百只,它的名字還沒有確定。夫賣兔滿市賊不敢取,名已決。”法律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我們看到了法律的產生與權利保護之間的關系,“初步觸及了國家和法律適應於保護私有制的需要這壹唯物主義命題。”
2.論“法治”的法律工具。商鞅以重視法律而聞名。他極力主張以“法”代“禮”,並反復告誡君主“不可須臾忘法”。他認為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具有“分分止爭”和“興功禁暴”的功能。“依法治國”就是法律註重法律規範在適用中的普遍性和統壹性。"
3.“懲罰沒有等級之分”和“不可饒恕”的法律應用了平等的理念。商鞅指出:“適用法律的人,也是國家的天平。”他把法律看作是重量的天平,是量和長的尺度,是判斷是非和實施獎懲的公正標準。他反對“刑不上大夫”的舊傳統,否定貴族特權,主張法律的統壹和平等。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還有“以刑除刑”的思想,壹直被認為是他實施重刑的依據,所以是虛偽的借口。但“以刑除刑”的思想,反映了商鞅對普遍自覺守法重要性的認識。他從“除刑”和“除刑”的角度來解釋“重刑”
商鞅在許多方面預見了主權論,主權論從16世紀開始在西方哲學中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