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打造成輕傷的,可要求打人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被毆打致輕傷不構成刑事立案標準。壹般會由公安機關先行調解,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則由雙方承擔傷害造成的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等。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對於受害方,可以收集證據並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及相關合理賠償費用。調解不成,公安機關可依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以15日的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