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商業登記本質上是壹種公法行為。不同於商事主體的壹般商事行為,商事登記是由當事人申請,由代表國家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行為,體現了國家的幹預和意誌。因此,商事登記是壹種公法行為,體現了國家對商事主體商事資格的取得、變更或終止的權威確認。
第三,商業登記是壹項基本的法律行為。必要行為是必須具有法定形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商事登記的內容和事項往往由專門的商法以強制性條款的形式加以規定和明確。因為商事活動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特別是生產和消費領域,所以需要規定壹定的程序來表示商事活動的經營狀態,以維護生產者、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便於對商事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商事登記是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履行的行為。商事登記主管機關是代表國家審批商事主體登記申請行為的專門機關。只有它才有權接受註冊申請和執行註冊行為。
第五,商事登記是加強商事主體監管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手段。對於國家來說,有了商事登記,可以掌握商事主體的整體信用狀況,便於統籌規劃和安排商業布局,加強對其管理和監督;對於消費者來說,有了工商登記,就可以了解商家的經營範圍和服務內容,方便與他們選擇性交易,接受各種服務,讓他們沒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