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制度是指中央銀行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要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從中央銀行吸收的存款總額中提取壹定數額,以間接控制社會貨幣供應量的制度。相應地,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其存款的壹定比例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只要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就必須交存存款準備金。目前,存款準備金制度在保護存款人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被各國央行廣泛用作貨幣政策工具。在中國,所有吸收壹般性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機構、財務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交存存款準備金。此外,存款準備金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根據放松或收緊貨幣政策的需要進行調整。
法律客觀性: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保持充足的備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