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在不違背立法原則和上位法的前提下,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比如: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在技術秘密保護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仍有保護技術秘密的義務;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保密期限為技術秘密的期限。在保密期內,員工和業務利益相關者有保密的義務,但技術秘密已經公開或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4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技術秘密生命周期的長短、技術的成熟程度、技術的潛在價值和市場需求等因素,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