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3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頒發和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證書。
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市)司法局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當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作用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反映持有人從事法律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的證書。與學歷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與職業的具體要求緊密結合,更多地反映了法律職業的實際工作標準和規範,以及持證人從事法律職業的實際能力水平。
取得合法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等行為,稱為“行政確認”。壹般來說,是指持有人具有行使某種權力的資格,但並不意味著可以行使某種權力。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