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抽逃註冊資本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抽逃註冊資本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股東虛假增資擴股或抽逃增資擴股資金如何承擔責任的請示

12,2006年9月[2005]何炬字第32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贛高發報〔2006〕3號、4號、20號文收悉。經研究並征求我院相關庭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因贛州市章貢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贛州市農村信用社)、贛州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贛州市商業銀行)、昆侖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侖證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在西寧特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鋼集團)、青海企業技術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創投)對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贛州中院)昆侖證券增資擴股之前。

此外,在我院[2005]497號明傳通知對涉及昆侖證券的案件實行“三個中止”的情況下,如果只執行涉及贛州農信社和贛州商業銀行以及西鋼集團和青海創投的案件,將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贛州中院對西鋼集團和青海創投的執行違反了上述明傳通知的精神。

  • 上一篇:自助免責具體包括哪些行為?包括自衛和緊急避險嗎?
  • 下一篇:會計是壹個什麽樣的職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