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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是指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包括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參與訴訟時,其民事責任不僅限於其總行授權其管理的財產。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的,超出部分的民事責任由其上級行直至總行承擔,而不是由總行承擔。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以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為原則進行自律。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保證貸款及時收回。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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