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原則:
銀行業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穩定、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
法律規定了許多措施來確保銀行運營的安全。有關存款準備金、備付金、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分業經營、限制銀行進入證券、信托和房地產業務的法律法規,都是為了確保銀行經營安全,保護存款人利益,確保金融市場穩定。
2.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的資金應保持高度的定期流動。因為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保證對存款人的支付,無論存款人是到期支取還是提前支取,商業銀行都必須保證支付。如果商業銀行不能向儲戶支付取款費用,就會引發大規模的公眾擠兌。
相反,商業銀行貸款壹般要到合同到期才收回,在借款人不違約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不能提前收回貸款。壹方面商業銀行要保證支付,另壹方面商業銀行不能提前回收貸款,商業銀行庫存現金有限。
因此,為了保證商業銀行的支付能力,商業銀行必須保證資產的適度流動性。商業銀行經營性資產的流動性是安全的基礎。沒有流動性,商業銀行就無法安全運營。
3、效率原則:
效益不僅包括商業銀行自身的經濟效益,還包括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引導下的金融業整體效益。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效率應該是商業銀行的重要經營原則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