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補償,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為654.38+0.36萬元;
5.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6.建築物地上物補償標準為建築物每平方米3300元;夯磚混凝土結構房屋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房補償每平方米1900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