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價相協調。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價格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並予以公布。市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出現故障並影響運營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乘客疏散換乘,並及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因故障無法正常運營超過15分鐘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出具延誤證明,乘客有權憑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企業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