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四條僅支付公民臨床用血時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收或者減收前款規定的費用。第十五條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和指導擇期手術患者儲存自身血液,並動員家庭、親友、單位和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保證采集血液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