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案例是不同的。以世界三大法系為例,英美法系是典型的判例法,即它們的主要法律淵源是判例,法官判案的主要依據是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認定和判決;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判例的作用不大,法官判案也很少引用案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自成體系,但在立法技術和司法實踐上仍與大陸法系接近,成文法多,判例少。但需要明確的是,當今社會,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大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趨勢,英美法系國家已經開始制定和適用成文法。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沒有明確將案件納入法源,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以前的同類型案件和上級法院的判例仍然會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產生影響。
習慣是否成為法律的淵源,法學界眾說紛紜。主要區別在於“法律淵源”的定義。對“法律淵源”的不同解釋,直接影響到對“習慣”能否成為法律淵源的判斷。從“法律必須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來看,很多習慣因為不符合這壹要求,不屬於正式法源,最多屬於非正式法源;從“法的來源是法的表現形式”的角度來看,習慣當然是法的來源之壹,甚至有學者認為任何形式的法律都是由人類的規範習慣演變而來的。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後壹種觀點,但目前還沒有統壹的看法。大家說說吧,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