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條?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任意縮短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因此,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合理低價中標,禁止最低價中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規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