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政府補貼會計概念
目前,由於在該領域沒有適用於營利企業的美國標準會計準則,美國標準會計準則規定了國際會計準則(IAS)第20條的具體要求。
政府補助只有在滿足以下合理且有把握的條件時才能確認:(a)企業將滿足補助的補充條件;(b)確信該企業將獲得補貼。[國際會計準則第20.7號]
政府補助應按相應期間相關成本和費用的比例確認為收入。不應直接計入權益[IAS 20.12]。
土地或其他資源等非貨幣補貼通常按公允價值入賬。也可以按標稱值記錄。
即使補貼沒有附加條件,特別是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政府補貼,企業(要求企業在特定地區或行業經營的除外)也不應將此類補貼納入權益。
作為對已發生費用的補償和財務支持,相關費用以後不再發生的,該補助在收到時確認為當期收入。
與資產相關的補貼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列示[IAS 20.24]:
1.作為遞延收入,或。
2.從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補貼金額。
與補貼相關的收入可以單獨記作“其他收入”,也可以沖減相關費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0.29號]
對於以後要返還的賠償金,應該算是預估變更。涉及該補助返還費用的,應當首先用於沖減相關的未攤銷遞延資產,沖減後的剩余部分應當列為費用。涉及資產補助的,應視為增加資產賬面價值或減少遞延收益。累計攤銷額應列為費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0.32號]
政府支持
對於無法合理估計的政府補貼,如技術支持或營銷咨詢。只要求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20.39(b)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