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本市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幹問題的通知》(上海市財政稅務局110號)第三條關於計稅價格的核定。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是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值,房產稅按應稅住房計稅價值的70%計算繳納。
《關於本市部分個人住房試點征收房產稅若幹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第三條關於核定計稅價格。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是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值,按照應稅住房計稅價值的70%計算繳納房地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