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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業務和關閉業務的區別

法律分析:停業和歇業有本質區別。停業是臨時性的,是行政許可的中止,停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的終結,即企業以後不再經營;

關閉業務也對應著註銷的概念。終止營業是基於被許可人的主動申請,實際上終止了經營,而註銷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是法律認可的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的期間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由債務人行使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

第七十四條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事務的,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管理人員負責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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