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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裁決的範圍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1.侵權糾紛的裁決;

2.賠償糾紛的裁決;

3.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

4.其他情況下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票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和舉報,所使用的違法票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予以沒收、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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