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著作權人對署名方式的決定,意味著對自己真名、筆名、別名或筆名的選擇。
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體現了作者對公開或隱瞞作者身份的選擇以及相應的程度。署名實名或化名,就是公開作者身份;其他壹些很少有人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往往是部分或全部隱瞞了作者身份。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以該格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65438+2月31日的第10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的作品如其出版權等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但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