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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中國以來中國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

從無到有,從無到有

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最明顯的成就是立法上的成就."談及新中國65年的法治進程,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如是說。

新中國的法治進程首先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頒布。5年後,新中國的第壹部憲法——五四憲法,在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全體會議上審議通過。

在經歷了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後,中國的法治再次啟程。在1978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作出了著名的結論:“為了保障人民民主,我們必須加強法制。”這種“依法治國”方略的理論起點,直接催生了大規模的“立法潮”。僅5438年6月至0979年7月,就頒布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7部重要法律。後來1982新憲法的通過,奠定了新時期中國法治的堅實基礎。

此後,《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破產法》等壹批基本法律的通過,構建了我國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的法治框架,使得改革開放逐漸“有法可依”。2011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有242部,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計劃中已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有68部。經過之前的“打基礎”“打支柱”的立法過程,現在的立法和修改更加關註食品安全、教育、環保等立法的薄弱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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