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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抓人有什麽程序?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妳應該首先出示妳的警察證,表明妳的身份,並向被逮捕的人出示妳的傳喚證或拘留證。但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傳喚,不需要書面程序(傳喚證或拘留證)。事後可以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強制帶走、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經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涉嫌犯罪的;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準予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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