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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監獄的條件

錄取條件是: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收監;

2.罪犯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

監獄關押罪犯的程序:

1,審查罪犯的法律文書。即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全,記載是否有誤;

2.對被收押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犯人是否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3.個人和物品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贓物的,予以沒收,送交人民法院處理;如發現有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提交主管偵查、司法機關;

4.為服刑人員填寫《服刑人員登記表》;

5.給罪犯家屬發通知。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並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於沒有家屬的罪犯,監獄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六條。

罪犯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書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更正;那些可能導致錯誤監禁的人不會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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