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應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審限管理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本院生效判決不服或者被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復查、再審駁回的各類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復查,並作出決定或者裁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八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審判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適用再審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壹審或者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