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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提前到期如何計算貸款催收權期限?

法律解析:所謂提前到期協議,原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如果發生某些原因,即使債務尚未到期,仍視為已經到期,有權提前收回貸款。這種協議通常以借款人違反合同義務作為提前到期的理由。壹旦出現約定的原因,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履行提前還本付息的義務。典型的表述如下:“借款人的還款方式是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借款人連續兩次或三次未按季度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壹旦出現加速到期協議的原因,原合同期限將失效並提前。此時貸款人有提前催收貸款的權利,借款人也有提前還款的義務。附條件債權的訴訟時效從條件成就時起算。在我國,訴訟時效以“知道損害”為基礎,即客觀上權利受到侵害,主觀上權利人知道侵權。根據“權利義務同時對應”的原則,債權人因附條件成就而取得權利的同時,債務人也負有相應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主動履行義務,就已經侵害了債權人的權利,貸款人作為協議的壹方是知道這壹點的。這是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從條件滿足之日起算的法律原因,權利人能否客觀行使權利只能是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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