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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執法時當事人不配合如何處理

根據文化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或者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調查、詢問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後,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的,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簽名。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制作清單,並根據情況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者證據登記保存清單,註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拒收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我也是文化市場的執法人員。在這裏,我給大家壹些實際工作中的個人做法:如果成年人過得比較好,要多說服教育,要感性理性,采取軟硬結合的方法;如果是未成年人,只有壹個辦法找到他的監護人。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個人粗淺認識,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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