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憲法對公共權力的限制

憲法對公共權力的限制

憲法對公共權力的限制;

1,政府要把權力公開;

2.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使公共權力在法律範圍內運行;

3、鼓勵公眾參與,讓政府的公共權力接受人民的監督。

總之,規範公共權力,必須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批評權、選舉權等權利。沒有公眾參與,“規範和制約政府公權力”只會是空中樓閣。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權,即公民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犯;

2.平等權,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3.自由,即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遷徙自由、機會和結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

4.受益權,包括生命權、工作權、請願權、請願權、訴訟權和受教育權;

5.參政主要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倡議權和公投權。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依法納稅的義務和服兵役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 上一篇:吸毒是違法還是違規?
  • 下一篇:如何寫壹篇致敬抗擊疫情壹線工作人員的文章?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