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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辯護權保護不足的問題

法律主觀性:

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從事實、證據、法律、刑罰等方面對被指控和被查處的犯罪進行辯護、反駁和反駁,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處理的權利;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告進行辯護的權利。壹是完善律師參與權,將律師辯護延伸至偵查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並賦予律師在部分偵查中在場的權利。第二,完善律師調查取證權。壹是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同時取消了辯護律師向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需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不需要檢察院、法院同意。二是建立律師調查令和證人出庭令制度。第三,完善律師閱卷權。規定自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律師可以在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卷宗。同時引入程序性救濟機制。對於司法實踐中阻礙辯護律師閱卷的案件,規定律師可以向上壹級檢察院、法院提出申請,上級機關責令下級機關保障律師閱卷權。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壹是建立公益律師制度,國家組建專門從事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師隊伍,有經費保障,保證隊伍穩定發展。第二,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設置壹定條件,比如規定具有壹定年限經驗的律師可以擔任指定辯護律師。第三,建立法律援助律師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對表現優秀的律師進行獎勵,對不積極履行職責的律師設定壹定的懲罰措施。希望能幫妳解決相關問題。如有疑問,歡迎在本網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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