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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是否可以通過縮短勞動者工作時間來降低工資?

法律分析:如果操作困難,可以通過協商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可以相應減少,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可能減少員工。企業可以通過縮短工作時間來穩定工作,但前提是必須與員工達成協議。

因為縮短的工作時間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行確定的工作時間。根據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如果工作時間縮短,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縮短工作時間並不等同於停止工作或生產,因此不受後者規定的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正常支付工資的影響。而在“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縮短工作時間後勞動報酬標準可以相應降低,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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