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漢族政策:要求剃發更衣,以示臣服。之後在科舉考試中優待漢族,重用漢族官員。
3.蒙古政策:使其不再是北方邊境的壹股勢力,還要拉攏其奴隸主統治蒙古人民。
4.西藏政策:冊封制度、駐藏大臣制度、金瓶掣簽制度。
5.回租政策:清政府歧視穆斯林,壓迫穆斯林。在大清律中,對穆斯林罪犯的懲罰尤其加重。
擴展數據:
清朝的少數民族政策:
清代設立範麗院,管理民族地區事務。這是清朝創建的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崇德元年(1636)七月,設立蒙古衙門,崇德三年改為範麗院,具有承辦政治、參政議政的職能。李凡元的官職只由滿蒙人擔任,主要管理漠南蒙古的事務。
隨著清朝對全國統治的確立和對邊疆事務管理的加強,元的管理範圍逐漸擴大到喀爾喀蒙古、額魯特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四川等少數民族地區。這些地區的騎士身份、聯盟、宗教、刑法、土田、遊牧、狩獵、招募、朝貢、郵局、翻譯等事務都由它管理。
此外,他還負責與俄羅斯談判等外交事務。範麗元的建立表明清廷非常重視對蒙、藏、維吾爾等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尊重他們的民族感情。這壹民族政策對鞏固和加強中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發揮了積極作用。
從總體上看,清朝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符合當時的社會現實和民族問題,有效地維護了多民族國家的統壹和社會穩定,在民族事務管理和民族問題處理方面取得了驚人的成就,對後世產生了非常深遠的影響。
百度百科-清朝(中國歷史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