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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平衡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區別

個案平衡原則是指當同壹位階的法律價值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使雙方的利益在個案處理中得到適當的兼顧。公共利益不壹定高於個人利益,而是結合具體情況找到兩者的平衡點。相稱性原則意味著,當為了保護更高的法律價值而有必要侵犯某壹法律利益時,不得超過為此目的的必要程度。換句話說,即使某個價值的實現必然要以犧牲其他價值為代價,也要把受損的價值降到最低。緊急避險的價值平衡屬於比例原則。學界壹般認為,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還必須選擇對人民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與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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