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審計機關對上述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審計,應當分別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財務收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