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3套及以上本市戶籍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戶籍家庭,能提供購買之日前半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允許購買新建商品住房1套。對擁有1套住房且無法提供購買之日前在本市連續兩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家庭,暫停銷售新建商品年終房;
3.屬於規定限額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技能人員,並能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和本市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允許購買壹套新建商品住房;
4.經市人才主管部門批準引進或納入政府管理服務備案的非本地註冊院士、領軍人才等高層次人才供不應求。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允許購買新建商品住房1套。在本市連續工作滿壹年,允許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5.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6.允許在中山無房的華僑、港澳臺同胞購買壹套新的商品住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或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的土地,使開高隨使用權同時轉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