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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檢方提前介入“問題豬肉”案。疫情下哄擡物價的行為如何定性?

疫情之下,工人和老板的日子都不好過。疫情不僅影響學生學習和大學生就業,也讓壹些公司面臨倒閉的危機。在這樣的特殊時期,齊心協力抗擊疫情是應該的,但還是有人想借疫情發壹筆橫財。這種行為可以說是非常可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違反下列條件的,構成哄擡價格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漲價;2、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3.部分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價;4、囤積居奇,導致供不應求的商品價格急劇上漲;5、利用其他手段哄擡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綜上,違反這些法律的經營者,將按照以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進行處罰。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可見,疫情不是那些黑心商人牟取暴利的庇護所,也不能成為他們違法違規的借口。防控疫情人人有責。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很艱辛,應該互相支持,互相理解,而不是總想著破解財富密碼,壹夜暴富。對於那些隨意漲價的商家,群眾發現後可以及時向市場相關部門舉報,讓他們依法處置,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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